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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专题精粹>>06浙江省第十三届房地产博览会>>购房指南>>本页
购房提示:买了商品房 备案很重要

案例

2000年7月,王先生购买了一套位于余杭的房子,没有办理房产三证。最近,当他去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证时却被告知该房屋的产权在2002年已经由开发商办到他人名下。

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不是以合同的签订或者房屋的交付为准,而是以房管部门的权属登记为准。

因此,买商品房前可以先向房管部门查询,了解该套房产是否已售。在确定该套房屋尚未售出的情况下才能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支付购房款。合同签订以后,要督促开发商到房管部门及时办理售房合同的备案手续。只要办理了备案手续,开发商就无法将房屋再出售给其他人。即使开发商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也不能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因为一套房屋只能办理一份合同的备案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买方是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开发商更不太可能有“一房二卖”的机会,因为银行要求开发商在办按揭手续时要登记备案,而一套房子只能登记一次。但如果买方是一次性付款,不通过银行按揭,开发商有可能不去登记或拖延登记备案的时间,有些房屋就会被开发商重复销售。而王先生很有可能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因为疏于要求开发商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而被不良开发商钻了空子。

王先生的这套商品房存在两份销售合同,在后买人不是与开发商恶意串通情况下,两份销售合同均有效,后买人因为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而取得该房屋,王先生未能进行登记则只能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王先生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三项违约责任:一是返还房款和利息;二是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特定的间接损失;三是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但该赔偿是以已付房款为基数,如王先生没有付清全款,则不能按总价主张权利;同时,其所得到的赔偿不是双倍的,而是少于但接近于付款额的两倍。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裘宇清律师

(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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