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俞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房子,房子总价为100万。他跟中介签了意向书,并付了1万元意向金。后来,因为在筹借房款问题上遇到了麻烦,俞先生只好解除意向合同,但无法拿回1万元意向金。
在俞先生提供的意向合同中,有一项条款是这么写的:“1万元意向金的5000元被房东拿走,另外5000元作为定金。”俞先生想知道,如果维权的话,他到底能拿回多少意向金。
点评:潘律师认为,初步可以推断俞先生支付的1万元意向金中,其中5000元属于成约定金,按照定金罚则,如果俞先生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履行约定的义务,5000元不能要求退还。但如果双方愿意协商解决,那就另当别论。
至于另外5000元意向金,则按意向书的约定处理。意向金法律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需要当事人双方约定。例如,当事人双方在意向书上约定了三个月内不买房,不退还意向金,这个协议就可认为是附期限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自限期届满时生效,如果期限已到,那么就产生效力了,要拿回意向金就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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