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南京市房管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市场,打击开发商的不良惜售拒售行为。
规定指出,开发企业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明确开盘销售时间,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30日内必须开盘销售商品房。对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商品房,开发企业也必须在其明确的期限内开盘销售。开发企业未按其明确的期限开盘或开盘后有拒售行为的,其取得的预售许可证作废,房产管理部门并可在六个月内停办该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许可手续;开发企业经过整改恢复销售的,其继续销售商品房的价格不得高于停售前已在网上公示的价格。
规定还明确,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的《商品房销控表》应当包含商品房的幢号、房号、建筑面积、单价、认购或签约状况等内容;商品房已设定抵押的,还应按幢标注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况,或按套标注在建工程抵押情况。销售现场公示的《商品房销控表》应当与网上房地产的公示内容一致,否则,不予网上登记备案;对开发企业认购阶段收取房款、不按认购协议约定时间签订销售合同、不告知购房人商品房的权利瑕疵、不在认购协议或销售合同中明确注销权利瑕疵的期限等行为,房产管理部门可给予停止销售1到6个月的处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从事存量房经纪业务中,发布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项、截留房款,以公证委托方式利用信息不对称分别与买卖双方签订两份买卖合同赚取差价,以现金收房为名、预付定金实行独家代理以赚取差价,或以各种名义收取佣金服务费以外其他费用的,管理部门可以吊销相关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和《房地产经纪执业证书》,停止该机构和人员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并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违规违法行为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房产管理部门还将对相关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并记入其诚信档案。(据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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