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意见》前所未有地明确了经济适用房体制的具体完善措施,可操作性很强。
“开着宝马去参加经济适用房摇号”,类似这种中高收入的有房者玩猫腻占用经济适用房的例子常见于国内一些城市。于是本次《意见》首先对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进行规范。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在少数城市,经济适用房越建越大,脱离合理的经济适用房标准。《意见》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房供应。
严格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