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6时,杭州市房产信息网正式发布消息:《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备受市民关注的杭州“经济适用房新政”终于亮相。 与原有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相比,《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保障性、建设标准、交易管理、申购的审批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杭州市自1999年正式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至今,共组织了23次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合计推出房源29786套,建筑面积266.03万平方米,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此次出台的《办法》认真贯彻了国家、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精神。在反复修改和完善中,广泛征求了社会各层面的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市政协政情通报会的意见。同时,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其中较为重大调整有:
保障对象降低收入标准
新办法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从原来的中低收入困难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困难家庭。同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收入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据了解,原来的实施意见是:属中低收入的家庭就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而中低收入家庭,指按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严格经济适用房面积标准
为保证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调整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
而原办法则为“中套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则可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6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提供给一户3人(含独生子女)及以下家庭;8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提供给一户4人及以上家庭。”
上市交易年限不再一刀切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并对上市交易年限不再“一刀切”。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的销售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包括超过享受面积部分的经济适用商品房)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满3年后可将房屋转让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对于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购买其它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未满5年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经批准可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回购。
多级审核更加公开公正
《办法》规定,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保障准入条件审核的全面性、准确性,建立街道(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公示、区建设(房管)局初审、市房产管理部门复审公示的多级审核制度。
多级审核改变原有的一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了多级审核制,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增强监督力度,也增强了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情况的审核力度。
此外,《办法》进一步严肃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制度, 加大了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列入选房公告范围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其《准购证》作废,且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该条规定实施后,申购者在放弃选房时会更慎重,因为两年等待时间外,重新申领新《准购证》、等待选房还需一段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