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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城严格把关经济适用房申购 投机者无缝可钻
2007年11月29日  10:09:12    杭州网

本周二,6402户符合杭州市经济适用房申购2007年第(1)周期准入条件的家庭,摇号产生受理编号。杭州市经济适用房申请已经暂停受理三年了,这是“解封”后的第一批申请家庭,也是《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颁布后,首批产生的基本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家庭,关注度之高不言而喻。

申请经济适用房先过三关

三天前,走进杭州市房改办综合处办公室,地上摆着一摞摞捆得整整齐齐的经济适用房申请材料,按照城区、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分别摆放,忙而有序。“6402户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资料都已经输入数据库了。”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只是第一步,摇号产生受理编号后到正式选房前,这6000多户申请家庭还将接受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等各方面的申购者资格公示。

事实上,在正式受理前,这些申请家庭已经过了三道坎。第一道坎是家庭收入,按照杭州市统计局的数据,上一年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1416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才符合申请条件。“没有通过区级初审的申请家庭中,有10%左右是因为收入超标而被刷掉的。”杭州下城区建设(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第二道坎是居住年限,按照《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申购者必须入杭籍满5年。实际居住并不等同于“入籍”。采访中,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不少申购者在杭州居住不止5年,但户籍一直没有迁入,按照《办法》规定这并不符合要求。“只要申请人可以提供户籍进出的证明,入籍时间是可以累计的,比如杭州知青,如果户籍迁出前与回迁后的时间总和满5年就符合申请条件了。”

第三道坎是房产记录。《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申购资格要求中有一条是“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什么情况才叫“单身”,怎么样才算“无房户”?有不少申请人对此心存疑问。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说,《办法》中认定的“单身”是指,未婚、离异(或丧偶)、离异(或丧偶)带已成年子女。如果是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的申请人则被视为一户申请家庭。而“无房户”则是指到申购之日止,从未有过房产记录,包括共有产权的记录。

此外,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过往的房产产权记录也计入住房面积中。假如某人曾经拥有一套80平方米的住宅,哪怕现在他已经把此房出售,并现在无房,也不符合申购资格了。

严格把关,投机者无缝可钻

根据杭州市房改办的相关统计,在确认受理的这6402户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中,有近20%申购者的申请材料曾被发回,要求补充上年度详细收入清单后再递交,其中绝大部分属于国家税务总局今年最新公布的10类高收入行业。

“在重新递交的收入清单上,要求必须有工作单位负责人的签字,这主要是为了增加申请材料的可信度。”杭州市房改办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目前杭州市是以国家税务总局今年最新公布的10类高收入行业和9类高收入人群为依据,审核经济适用房申购者的年收入是否符合《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新要求。

一位负责初审工作人员表示,大部分高收入行业申购者属于高收入行业中的低收入人群,比如临时工、保洁员等,他们提供的年收入清单与年收入总额基本相符。

另一类申请人则试图通过隐瞒实际拥有房产面积,达到申购经济适用房的目的。采访中一位工作人员透露,在他负责的区块内类似这样拥有房产面积超标的申购者就有34户。

经济适用房申购并不容易了,现在杭州市的房产档案信息正越来越完整,只要曾经办理过产权证,无论你现在是否拥有该处房产都会留下记录,过往房产产权记录都会归档。

申购资格监控还要再加强

客观地说,在全国范围内杭州市对经济适用房申购的把关已经算相当严格。当然,在申购资格认定上,单靠某一个政府部门承担审核工作,信息的完整性还不够,杭州市遇到的难题很有代表性。

其中最具争议的问题就是对申购者年收入的认定。

“主要是指工资薪酬收入。”相关专家介绍说,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在审核申购者资格时要求提供的收入证明中一般指工资、薪金所得,对高收入行业从业人员则在提供年收入总额的同时,还要提供年收入清单。

一些业内人士在私下也承认目前个人收入的隐蔽性和多样性,确实造成了对高收入者的监控比较困难。“如果,有申购者一年的工资收入超过12万元,那肯定是没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但如果这12万元收入是他通过炒股、买基金等投资渠道赚来的,并且能够提供符合申购要求的年收入清单,其实从法规角度讲很难把他拒之门外。”一位业内人士建议,既然经济适用房是保障性住房,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要把这些收入也填写清楚,以杜绝事实上的高收入者购买这类保障性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今年确定的10类高收入行业

(一)电信(移动通信)、烟草、金融、保险、证券、电力(供电)、石油、石化、航空、铁道、公路管理、房地产、广告、演出、城市供水供气、汽车、医药、网站、建筑安装、新闻出版、物业管理等企事业单位;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拍卖行、房产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

(三)足球俱乐部、高尔夫俱乐部、酒店宾馆、娱乐企业;

(四)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 (五)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

(六)设计院、科研所、学校、区级以上医疗机构;

(七)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等传媒机构;

(八)股份制企业、上市公司;

(九)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部门统发工资的单位;

(十)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方观 詹丽华    编辑: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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