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干法院首次对私下交易的经济适用房进行了实物查封。
这套经济适用房位于九堡镇某小区,建筑面积为117.03平方米。
房子的户主是一对老夫妻:78岁的马某和53岁的陆某。房子查封,是因为他们被另一对杭州夫妻给告了,45岁的沈某和44岁的徐某。
马退休前在电力局工作,沈在电力广告公司上班,算是同事。
马家住在望江门始版桥直街,房子很小,只有42平方米,家里还有一个儿子,做临时工。马家符合杭州市经济适用房的认购条件。经过申报,他们认购了这套经济适用房,但苦于无钱购买。
而沈某夫妻,住复兴街,另外还有几套房产,根本不符合认购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但他们还想要一套房子。
于是,两家人走到了一起。2006年5月23日,私下达成一个转让协议:
购房款51万余元,由沈某夫妻支付,再借给马某夫妻2万元,房子交付使用后再借给马某夫妻1.1万元;如以后马某夫妻将该房的产权过户给沈某夫妻,这3.1万元就无须归还了。
同时,马某夫妻应将取得的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相关房屋产权证件等及时交付沈某夫妻,由沈某夫妻支付各项费用。“待该经济适用房交付使用后,该房就由沈某夫妻无偿使用,等到按国家政策允许上市交易时,马某夫妻应及时且无条件地将该房的产权过户给沈某夫妻,具体费用由沈某夫妻承担。”
如马某夫妻届时违约,除归还沈某夫妻的购房款、借款及其他费用外,还另应支付其夫妻违约金35万元。
协议签订当日,沈某夫妻就按约给了马某夫妻借款2万元以及购房款512137元、物业维修基金7606.95元。
次日,马某夫妻就与开发商签订了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他们核定可享受的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面积为27.82平方米,价格为每平方米3180元,超过享受建筑面积89.16平方米,每平方米4750元。
2007年12月7日,开发商向马某夫妻交付了房子。但这时,他们没有把房子给沈某夫妻使用。到了2008年1月初,马某夫妻还将原先那套42平方米的房屋卖了45万元,开始瞒着沈某夫妻在经济适用房进行装修,打算给儿子做婚房。
沈某夫妻风闻后,先是用大木条铁条把屋子封死,再找马某夫妻,要求很简单:要么交房,要么退钱。
但马某夫妻说,还钱,要等上五六年;而且旧房卖了,他们住到哪里去呢?
无奈之下,沈某夫妻就将马某夫妻告到了江干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协议,否则归还购房款和借款,另支付违约金35万元。同时,沈某夫妻提出了对该经济适用房的查封申请。
那么,沈某夫妻以马某夫妻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是否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这套经济适用房的最后归属如何?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下周可能就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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